湖南党史陈列馆藏品捐赠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作者: 时间:2022-12-10 00:00:00湖南党史陈列馆藏品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湖南党史陈列馆的性质及宗旨,藏品征集必须以明确的目的性、科学的计划性和建立完整的藏品体系为原则,全面统筹现有陈列、研究实际、党史馆定位、展览定位等方面进行。
第二条 藏品的征集可采取购买、接受捐赠、依法调拨、交换等方式进行。此办法只针对接收无偿捐赠的藏品管理流程。
第三条 具体捐赠程序如下:
(一)调查汇总。文物部将拟捐赠信息进行汇总。
(二)审批鉴定。文物部对所要征集藏品进行初次讨论,确定符合入藏标准后报分管副馆长、馆长。如拟捐赠物本身价值较高或难以辨别真伪,可咨询外单位权威专家意见。对存疑和来源不明确的捐赠物实行一票否决。
(三)拜访接收。确定接受捐赠后,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征集程序。与捐赠人约定时间地点,派出不少于两人组成的征集小组前往接收,填写《接收单》,双方签字拍照。
(四)回馆交接。回馆后由文物部对捐赠物进行登账、编号、测量等,藏品应在一个月之内完成入库手续。
(五)藏品入库。由库房保管员填写《入库凭证》,并对入库藏品进行拍照。库房管理员根据质地、年代等入库管理。
(六)捐赠慰问。党史馆对无偿捐赠人按照《湖南党史陈列馆文物征集慰问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标准进行拜访慰问。
第四条 捐赠相关的资金从文物征集保管专项经费中支出,遇有特别重要的藏品接收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专项申请。使用范围包括:专家评审费、藏品运输费、捐赠人慰问费、捐赠品的复制费、捐赠品画册音像产品制作费、捐赠证书制作费、征集小组差旅费、捐赠人参加捐赠仪式的的差旅费、食宿费、举办捐赠仪式等其他活动相关支出费用。
第五条 本办法由湖南党史陈列馆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2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