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党史陈列馆藏品征集办法(2022年修订版)
文章来源:文物部 作者: 时间:2022-10-09 11:37:52第一条 为进一步丰富我馆文物资料和藏品数量,加强文物保护,提高公民保护文物的法律意识,提高文物保护和收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湖南党史陈列馆的性质及宗旨,藏品征集必须以明确的目的性、科学的计划性和建立完整的藏品体系为原则,全面统筹现有陈列、研究实际、党史馆定位、展览定位等方面进行。
第三条 藏品征集可采取购买、接受捐赠、依法调拨、交换等方式进行藏品征集流程。
第四条 藏品征集范围:
(一)反映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湖南中国共产党组织及其领导的革命武装成立、发展和斗争活动的实物与资料。
(二)反映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湖南籍中国共产党组织的主要领导人、英雄人物和革命烈士革命活动实物与资料。
(三)反映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湖南各党派团体、群众组织和著名人士革命活动的实物与资料。
(四)反映军阀、日本侵略者、国民党反动统治、汉奸及各种反动势力在湖南的各种罪行的实物与资料。
(五)反映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湖南各方面发展的实物与资料,反映湖南先进人物代表的事迹的实物与资料。
(六)反映改革开放以来湖南在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取得的成果的实物与资料,反映湖南先进人物代表的事迹的实物与资料。
第五条 藏品征集种类:文物征集的品种包括报刊、图书、宣言、文告、文件、手稿、墨迹、传单、标语、证件、题字、日记、信件、契证、印章、票据、账册、钱币、纸券、徽章、地图、档案、各种武器、烈士遗像和遗物、英雄模范人物(军、民)肖像和用品、各种历史照片、艺术作品等。
第六条 征集方式:
(一)自愿捐赠。凡属个人收藏的物件、史料,经协商自愿捐赠的,均由湖南党史陈列馆办理捐赠手续,并颁发荣誉证书,展出时注明捐赠者
(二)寄存馆藏。 收藏者不愿出售和捐赠的文物藏品,而展出又十分需要的,可采取寄存馆藏的方式,通过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无偿或者有偿借展协议,由湖南党史陈列馆代为收藏展出,并出具寄存证明,确保拥有者的所有权。
(三)复制归还。对于不愿意史料和文物原件面世的收藏者,在征得本人同意,由湖南党史陈列馆复制后,归还原件。
(四)出价收购。对于一些极具历史价值的史料和文物,个人、团体可以自愿作价转让给湖南党史陈列馆,由专家进行文物鉴定和价格审定,双方签订收购协议。
第七条 藏品征集购买具体流程如下:
(一)将来自各方面(如领导、专家、社会上其他单位或个人)有关藏品信息进行汇总,组织馆内研究人员对所要征集藏品进行初次讨论,向馆务会提出初步文物征集方案。
(二)组织有关党史、文博专家进行第一次专家评审,文物部将专家评审意见记录汇总。
(三)经专家评审,认为有一定价值、应予征集的藏品,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藏品的价格和市场行情进行综合评估,文物部根据评审和评估结果向分管副馆长、馆长或馆务会提出征集请示。
(四)经馆长和馆务会研究或中共湖南省委党史研究院批准征集的藏品,由分管副馆长牵头,文物部与藏品拥有者办理交接手续。藏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入库手续。
(五)文物部按实际情况办理财务报账。
第八条 藏品征集资金从年度审批的征集专项经费中支出。遇有特别重要的藏品征集时,预算经费使用根据实际情况向馆务会提出专项申请。使用范围:购买藏品、专家评审费、运输费和用以作文物征集其他活动等相关支出费用。
第九条 征集的藏品经审定以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入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