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党史陈列馆章程
文章来源:办公室 作者: 时间:2020-04-17 10:45:21
湖南党史陈列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博物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湖南党史陈列馆,英文译名是HUNAN CPC HISTORY MUSEUM。
第三条 本单位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湘江新区雷锋街道正兴路43号
第四条 本馆是经湖南省委、省政府批准,由中共湖南省委党史研究院主管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本馆作为全国范围内首批规模最大、规格最高、资料最丰富的以省命名的党史专题展馆,是全国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湖南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湖南省全民国防教育基地、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等,在开展爱国主义、革命传统和各项专题主题教育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中共湖南历史、湖湘文化精神的重要窗口。
第五条 本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共湖南省委党史研究院;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湖南省委党史研究院。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宗旨:立足湖湘,向世界展示及传播中国共产党湖南历史,传承红色基因,赓续光荣传统;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红色文化需求,提供优质的公共文化产品及服务;坚持“党史姓党”,突出“党史为党”,强化“党管党史”,秉持社会效益第一位的理念,践行党史惠民,坚持“以人为本”、“三贴近”原则,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为促进纪念馆事业的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湖南篇章贡献力量。
第八条 业务范围:
(一)在中共湖南省委党史研究院的领导下,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有关党史工作的方针、政策;承担本馆的日常工作。
(二)党史文物征集、收藏与保护。
(三)党史文物科学研究。
(四)党史文物陈列展览。
(五)党史宣传教育。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九条 湖南党史陈列馆的管理层由馆长兼党支部书记、副馆长组成。决策组织形式包括馆务会、馆长办公会、月度工作调度会。
第十条 馆务会是馆行政、业务最高管理机构和决策执行机构。
第十一条 馆务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办公室主任、人事部(含纪检)部长全程列席,会前邀请上级单位省委党史研究院派员指导监督,重要事项经馆务会研究后,报省委党史研究院院务会审议。如遇特殊紧急情况,组织召开馆长办公会议。月度工作调度会由馆长主持,原则上每月月初召开,主要总结上月工作情况,部署本月重点工作。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按照管理和专业建设的规律,围绕收藏、研究、展示、教育的功能,本馆常设办公室、人事部、宣教部、文物信息部、陈展文创部等常设机构,馆务会有权根据工作需要作出变更。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办公室
由办公室主任直接领导,确定以下职能:
1.负责综合文秘工作。主要负责馆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各项规章制度统筹制定、组织实施及重大事项跟踪督办;综合性材料和文稿起草、收发文处理;文件档案和印章管理;协同做好保密工作。
2.负责综合协调工作。主要负责协助馆领导组织协调各项工作;重要会议、公务接待、综合类活动的协调组织;中国博物馆协会纪念馆专业委员会和湖南省博物馆学会日常工作;馆基地建设、品牌建设工作。
3.负责财务工作。主要负责编制馆财务计划、财务收支预决算、财务分析、资金使用、核算、管理,以及信息公开、审计工作。
4.负责后勤保障和安全保卫工作。主要负责馆日常用品、办公设备的购置维护及固定资产管理;协同开展货物、服务、工程等项目招投标;公务车辆、办公用房、食堂和宿舍管理;辖区公共区域维护维修、卫生保洁、绿化管理等;督促落实馆安全生产、平安创建,以及综治、信访和维稳工作。
5.负责物业公司管理工作。主要负责指导、监督物业公司工作开展,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管理和考核。
6.承办馆务会和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人事部
由人事部部长直接领导,确定以下职能:
1.负责党务工作。主要负责执行上级党组织路线、方针、政策,协助支委会开展日常事务,抓好党支部建设和管理;落实“三会一课”等组织生活制度,组织开展馆支部(扩大)理论学习及各种专题教育;抓好支部党员发展、党员思想教育及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人事工作。主要负责馆干部职工和劳务派遣员工招聘、引进、培训;馆机构编制、干部任免、岗位设置、岗位竞聘、职称申报、薪酬管理、人事考核;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在编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3.负责统筹开展文明创建工作。
4.负责馆纪检监察工作。主要负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
5.负责指导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组织工作开展。
6.承办馆务会和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宣教部
由宣教部部长直接领导,确定以下职能:
1.负责讲解接待。主要负责日常接待和重宾接待;讲解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2.负责讲解员业务培训及考核。
3.负责组织编写有关宣传材料、讲解词、红色故事稿。
4.负责开展党史宣教及社会教育活动。主要负责红色故事主题微党课开发及授课工作;组织开展党史宣教活动,包括党史“七进”“初心讲坛”,重大节日节点、重大党史事件、重要党史人物的纪念活动等;组织开展研学等社教活动。
5.负责“向日葵”志愿服务队的招募、培训、考核、管理工作。
6.承办馆务会和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文物信息部
由文物信息部部长直接领导,确定以下职能:
1.统筹开展馆意识形态工作。在馆务会领导下,组织、指导、协调、督查意识形态工作有关工作落实。
2.负责文物征集工作。主要负责组织举办文物资料捐赠仪式,以及馆藏文物资料捐赠人联系、走访、慰问、证书发放等工作。
3.负责馆藏文物保管工作。主要负责组织馆藏实物的文物鉴定和定级、拍照、登记、入账、复制、日常巡展、珍贵文物修复等工作。
4.负责馆藏文物利用工作。主要负责对馆藏文物资料的研究,革命文物内涵的阐释、研究和宣传。
5.负责文物陈列布展工作。
6.负责图书资料管理工作。主要负责红色基因库和图书资料库日常管理,以及报刊业务资料订阅和整理。
7.负责馆科研管理工作。主要负责科研培训;湖南省博物馆学会党史馆专委会日常工作;对接湖南省社科联及社科普及基地日常工作;馆刊编辑出版工作。
8.负责管理馆宣传阵地。主要负责管理馆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视频号、抖音号平台。
9.负责对外新闻发布。主要负责重宾接待、重大会议活动等摄影摄像以及重大会议活动宣传报道;联系中央及省部级主流媒体,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10.承办馆务会和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陈展文创部
由陈展文创部部长直接领导,确定以下职能:
1.负责陈列展览布展工作。主要负责规划和组织馆基本陈列展览和专题展览的内容编写、形式设计、布展、展线维修维护工作。
2.负责组织馆陈列展览以及馆文化创意产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3.负责优秀陈列展览引进、协调等工作。
4.负责基本陈列展览和专题展览相关资料整理工作。
5.负责文创产品的开发工作。主要负责全馆文化创意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管理。
6.负责馆属公司的运营管理工作。主要负责湖南百年湘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红色故事会、红色展览、红色文创产品、红色出版物等相关文创业务的开展。
7.负责经营性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负责馆内文创商店、红色书屋、线上微商城等经营性平台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承担馆内其他相关经营性活动的组织与策划。
8.负责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工作。主要负责统筹使用馆藏资源、形象品牌、陈列展览、主题活动和人才队伍等要素,开展相关IP授权活动。
9.协助馆重大会议和活动开展。主要负责多媒体设备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重大活动宣传海报等设计工作。
10.承办馆务会和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第十三条 本馆的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捐赠。
(四)利息。
(五)有关部门及组织委托开展的相关项目和课题等专项资金。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 本馆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馆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本馆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五条 本馆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本馆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本馆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财政(税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本馆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及上级批复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馆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五条 本馆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本馆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本馆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财政(税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本馆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及上级批复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馆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条 本馆章程的修改须经馆务会表决通过后,报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本馆修改后的章程,须报湖南党史陈列馆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由于各种原因本馆法人终止活动时,由法人提出申请,或主管部门(中共湖南省委党史研究院)提出方案,报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在履行终止程序后,由主管部门和本单位法人共同组成清算组织,制定清算方案,负责对本单位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清算结束后出具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本单位法人注销登记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中共湖南省委党史研究院核准后,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湖南党史陈列馆制定并负责解释。